污水处理费除保障污水处理外不得挪作他用,实施办法现征求意见 江西省各设区市今年已经全面开征了污水处理费,按照要求,全省各市、县在明年年底前全部要开征该项费用,保障城市污水排放,防止水污染。27日,记者从省建设厅获悉,我省正在对《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》征求意见。 污水处理单位有准入条件 《办法》规定,污水处理投资、运营单位必须具备基本准入条件。企业注册资本金不能低于投资的30%,委托运营企业注册资本金不低于年运营经费的50%。 设区市污水处理费3年内调至0.8元/吨 《办法》规定,在城市范围内排放污水单位和个人,都要缴纳污水处理费。污水处理费优先保障污水处理、保障城市污水管网正常运行等,不得挪作他用。 江西省要求,2008年底,11个设区市城市污水处理厂全部建成并投入运行,按照要求履行程序后,争取将污水处理费调整到0.6元/立方米。 2010年,所有设区市城市和县城建成污水处理厂并投入运行,设区市污水处理费调整到不低于0.8元/立方米。 |